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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基础知识之法律:公民的基本权利
1970-01-01 08:33

1.平等权:即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

2.政治权利和自由。

(1)选举权与被选举权。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都一律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。

(2)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。

(3)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,有批评、建议的权利,申诉、控 告或者检举的权利,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。

3.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。

4.人身权利。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。 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。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,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, 住宅不受侵犯,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。

5.社会经济权利。主要包括:劳动的权利,休息的权利,获 得物质帮助的权利。

6.文化教育权利。

7.妇女、老人、儿童受国家的保护。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,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,禁止虐待老人、妇女和儿童。

8.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,保护归侨、侨眷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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